民族法治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新时期进一步加强民族法治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实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处理好我国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必然要求。因此,要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性。
一、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是指国家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础上,制定完备的民族法律规范,通过对民族工作的各项活动、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规范,将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一系列技术方法、协调手段、行为方式、步骤和程序法律化,把整个民族事务管理置于法律法规的调整和支配状态下,并保证在实施过程中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第一,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是坚持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
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法治政府的根本要求。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坚持依法行政、构建法治政府,要求各部门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依法行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不断实现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对民族工作而言,坚持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民族工作者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大局,严格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不断推进民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是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的根本保证。
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这就要求国家机关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职权和程序内行使职权,即依法办事。具体到民族工作领域,就是要做到依法管理民族事务。
依法管理民族事务能确保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民族法律法规须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体执行,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重要作用便显得更为突出。制定统一的民族法律法规,建立相同的权力行使规程和基本准则,同等对待同样的民族纠纷,是维护平等和谐的民族关系与实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
第三,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是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总体而言,民族地区普遍存在地理区位闭塞、经济结构单一、发展基础薄弱等问题,与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比较仍然存在着巨大差距。因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是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集中体现。法制建设属于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特定的经济基础。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是民族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也是新时期民族法制实践成功经验的结晶。
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手段是调控市场行为的重要方式。这就要求各级国家机关在经济调节、权益保障、纠纷解决、公共服务等方面必须做到依法管理,为民族地区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法制环境,为少数民族提供稳定和谐的发展条件,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
另一方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要求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民族地区自然条件、历史发展千差万别,生产生活方式、经济发展水平、宗教风俗习惯各不相同,民族法律法规很难包容各民族的一切特殊情况。这就要求民族地区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民族法律法规时,针对当地民族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具体民族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变通处理和变通执行,着力解决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需要、最直接的现实利益问题。
第四,进一步推进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具有现实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加大组织领导、改善制度建设,强化执法监督,逐步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民族工作者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与新时期、新阶段民族工作的要求和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相比,民族事务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还存在不少差距,主要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尚未完全反映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实践需求,有些制度流于形式,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够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民族工作中侵权、越权、行政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或者纠正,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民族立法缺乏约束性、惩罚性条款,民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监督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充分发挥还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全面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
二、全面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原则、要求和目标
第一,全面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确保民族法制的内部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作为依法处理民族事务的出发点;必须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提高管理水平,为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坚持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与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大力推进少数民族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与深化民族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管理民族事务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全面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总体要求。
1、依法管理、合理管理。各级国家机关处理民族事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民族工作部门不应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协调配合、高效便民。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制裁破坏民族团结、侵犯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复杂民族事务和重大民族纠纷,民族工作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应对措施。各级国家机关处理民族事务时,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权责统一、违法必究。各级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文化各项民族事务,应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职权、程序和相应的执法手段。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对当事人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要在民族事务管理中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三,全面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的主要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不断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使民族法律法规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依法管理民族事务,逐步把民族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推动民族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制度创新、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执法行为、健全行政程序、改善内部管理、强化执法检查,推进民族事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初步完成从用政策手段管理民族事务向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民族事务的过渡。
三、全面推进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的重点任务
第一,不断推进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发展创新。
领导体制就是领导权限、组织运作、领导关系的制度化、体系化。科学的领导体制可以正确地规范和引导领导者的行为,防止权力运行中的消极腐败现象,也是提高整体领导效能的重要因素。工作机制是工作程序、规则的有机联系和有效运转,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如果说领导体制是民族工作的“骨架”,那么工作机制就是民族工作的“筋络”,二者相互配合,民族工作才会“活”,才会不断前进。在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的条件下,要基本形成党统一领导,党委主抓、政府主管,民族工作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不断发展提供强大的体制保障。
推进民族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法治化的主要思路是,将现行有效的基本体制和机制以法制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有关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实现从“软约束”到“硬约束”的转变。主要措施有:1、建立目标责任制。逐步建立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并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2、加强队伍建设。统一安排,着力解决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规格低、编制少、经费不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3、完善民委委员制度。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和兼职委员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研究并协调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服务功能。各委员单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形成做好民族工作的强大合力。
第二,推进民族事务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科学决策的特点是以科学理论为基础,严格实行科学的决策程序和运用科学的决策方法,主要体现在决策体制、决策组织、决策目标、决策程序、决策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上。民主决策的最重要标志便是建立在决策过程中能够使各种不同意见和利益得到最充分和客观表达的体制,整个决策过程畅通、规范、透明和趋向完善,并浸透着一种宽松、自由和畅所欲言的民主氛围。
依法决策是民主决策的内在要求,也是科学决策的法规保证。组织专家咨询、完善决策程序,初步形成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民族事务管理决策机制,使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和诉求能够得到及时反映。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统一,努力实现重大问题由少数人说了算到集体说了算,由小范围决策到大范围决策,由单纯领导决策到领导、专家、群众决策的转变,使重大民族事务的决策尽可能减少和避免失误。
第三,创新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工作的体制机制。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健全、监督有效的民族事务管理体制。完善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内部管理体制,严格规范各项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在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公文管理、外事管理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通过制度创新,推动民族法律法规得以全面、正确的实施,促使民族事务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第四,建立防范和化解民族纠纷的法律机制。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完善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机制,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及时预防、妥善处理,保障各族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民族纠纷的新机制,充分发挥民间调解和少数民族固有的解纷方式,依法化解各种民族矛盾。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创新信访制度、认真做好行政诉讼,严厉打击和制裁违犯民族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防范各种侵权、越权、行政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的行为,保护各族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健全民族事务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加大传统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切实保障各族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和主流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其次,信息公开的范围也应逐步扩大,提高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其三,进一步丰富信息公开形式。其四,建立信息公开检查反馈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建设情况、利用载体公开信息情况、公众反映等。
第六,提高公务人员处理民族事务的能力。
建立公务员民族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制度,把培训情况、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努力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地区干部依法管理民族事务的观念、能力和水平,使其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类民族纠纷,初步形成科学制定、依法适用、自觉遵守民族法律法规的良好法制氛围。(熊文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