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湘科发[2020]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围绕湖南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湖南省重大科技需求,专门用于支持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其他创新能力提升的科技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正公开、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以构建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服务高效的科技创新计划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各类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过程管理、验收及监督管理等项目管理工作。创新平台、服务机构等认定以及科技金融类项目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牵头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评审与咨询专家、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政策制度,并加强政策宣讲;
(二)研究提出重大技术需求、总体任务及相关专项;
(三)组织编制和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建立项目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及信息共享;
(七)组织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八)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七条 专业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省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管理流程;
(二)依据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和管理任务委托协议,开展项目咨询、受理、形式审查、评审、中期评估、验收等事务性工作;
(三)实施过程管理,跟踪项目任务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推进项目执行中的重要事项,客观及时地向省科技厅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开展项目绩效跟踪管理,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协助开展相关科技领域调研;组织开展项目管理、技术研发等相关研讨、培训工作。
第八条 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属本科院校、省直部门、中央驻湘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核和推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主要审核所推荐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以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服务与监督检查,为项目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协调推动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三)与项目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或参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推荐项目的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
(五)建立健全项目的推荐、实施过程管理等制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法人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加强相关科研活动的审查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成果转化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省各项科技政策;
(三)与推荐单位、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或按要求直接与市州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项目目标任务,组织课题绩效评价和验收;
(五)按要求组织并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并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等;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调整的事项;
(七)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发布审查、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配合做好与项目相关的科普和宣传工作,开展科研诚信教育。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承诺所申报项目未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二)集中精力开展科技创新,对项目主攻方向、技术路线、研发进度、任务衔接、协同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目标按时足额完成;
(三)及时总结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项目监督、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第三章 科技创新计划类别
第十一条 根据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体系设置,省级科技创新计划包括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引领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计划)、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区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普惠性政策兑现与创新环境建设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七大类。
(一)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包含两类项目:一是科技重大专项,突出重大战略需求、重大技术瓶颈、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主要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前沿性、颠覆性和非对称性技术研究,以及关系民生保障的重大公益性共性技术研发,区域性重大问题系统解决方案等。二是科技创新重点工程,突出系统化、集成化设计,主要支持以社会多元化方式投资,集平台、人才和项目建设于一体,通过核心技术和资源综合集成,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突破的引领性、标志性工程项目。
(二)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引领计划(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计划)。聚焦我省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急需的科技成果,围绕制约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关键技术瓶颈问题,实施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动创新链高效服务产业链,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
(三)重点研发计划。突出技术支撑,面向制约我省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以及“卡脖子”技术,从基础前沿、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四)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突出能力提升,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基地)、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和使用,支持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建设全方位支撑高质量发展的人才梯队。
(五)区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突出区域创新发展,主要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郴州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岳麓山大学科技城、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建设;支持科技要素大市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区)建设。
(六)普惠性政策兑现与创新环境建设计划。主要支持科技奖励、创新创业大赛与创新挑战赛、技术合同交易、科研基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普惠性政策兑现,支持科学普及、重大科技活动、科技对口支援及帮扶、外国专家服务能力提升、科技创新产业人才国内外培训、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咨询、科技创新智库、科技信息化建设等政策性项目。
(七)自然科学基金。突出原始创新,聚焦国际国内科学前沿,强化需求牵引,注重学科交叉,主要支持自然科学及与自然科学相交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未知前沿领域自由探索等。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指南编制。省科技厅围绕国家和我省科技创新规划目标,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创新工作重点,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含申报通知,下同)。
第十三条 指南发布。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一般每年第四季度前发布下一年度指南。指南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科技湖南”微信公众号或相关媒体公开发布。指南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低于30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可采取竞争择优、定向申报、定向委托、揭榜制等方式组织。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项目、应急科技攻关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可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二)项目申报由项目牵头单位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科管系统”)在线申报,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形式审查,受理进入项目备选库。
(三)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科管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四)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湖南省境内注册,符合申报指南要求,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五)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为申报单位的正式在职科研人员或聘期能覆盖项目执行期的全职聘用人员,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确保足够时间投入项目研究。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五章 项目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省科技厅组织专业机构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一)对审查合格项目,省科技厅组织专业机构,运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评审或论证,主要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能力和条件等。开展会议评审、通讯评审和现场考察的,应依托科管系统全程留痕,可采取文字、录音、录像或相片的形式进行记录。
(二)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当按照省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会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立项。
(一)省科技厅根据有关项目立项原则和评审情况,结合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区域、行业、重点领域发展技术需求等,按程序决定项目立项。
(二)省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按照要求不能公示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调查处理。
(三)省科技厅制定项目立项文件并下达立项通知,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第十八条 任务书签订。项目牵头单位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60日内,应完成与省科技厅、推荐单位项目任务书签订工作,同时与项目参与单位签订子项目任务书。其中,对应用类科技项目,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项目任务书应基于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通过科管系统填报,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考核指标、验收方式方法等要求。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组织项目实施,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重要成果等。明确目标和进度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重要事项一般不得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动态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可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上调整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后,经科管系统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普及。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中期评估制度。对财政支持经费5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在项目实施中期,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具有明确应用示范目标的项目,应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中期评估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技报告管理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实现我省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科技报告提交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前,应呈交一份最终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期限超过2年的,一般应呈交年度或中期技术进展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评价机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记录和评价项目管理全过程科研诚信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可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方向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研究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项目执行期届满6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且未按要求提交延期申请的;
(七)省科技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若是由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省科技厅审核后批复予以结题。
第二十七条 结题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省科技厅核查批准后,完成项目经费收回等后续相关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科管系统自动调整项目为待验收状态,并自动通知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启动验收程序。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专业机构按程序进行。简化验收形式,合并财务和技术验收,在项目执行期满后,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要求,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综合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通过验收;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不通过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或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二)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未经批准转包、分包科研任务的;
(三)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编造科学技术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四)违反科技伦理规范,或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的;
(六)项目执行过程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由省科技厅下达给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3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合格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收回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导致未通过验收或不参加验收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可申请结题,已结题的项目不再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专著、论文、样机、样品等,应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标注“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Th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Program of Hunan Province”。标注的成果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
第三十五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相关工作。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项目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专业机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科研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应当在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正常科研活动的情况下开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类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存档备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涉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类科技创新计划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2月16日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湘科〔2016〕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