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洪军,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生。马洪军案发前系云南林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林职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据卷宗材料显示,马洪军贿赂犯罪主要涉及工程施工及安排工作岗位。
充当工程掮客,主动开口要钱
2006年12月,许向前注册成立昆明新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公司),主营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大棚喷灌的设计与施工,并担任公司老总。因许向前曾在林职院就读,马洪军作为林职院的院长,与许向前也算是师生关系,加之许向前在公司业务上有求于马洪军,两人一直交往密切。
2008年,林职院需要建设室外绿化工程和新图书馆周边绿化工程。马洪军想到许向前的公司就是做这类项目的,便主动为其承建该项目提供帮助。在马洪军的帮助下,2008年6月,新河公司中标承建了林职院室外绿化工程。2010年1月,新河公司又中标承建了新图书馆周边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马洪军在该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方面对许向前提供了帮助。
2012年4月20日,马洪军主持召开林职院科技示范园评审会,再次帮助许向前承揽林职院的工程。
当然,马洪军的这些忙也不是白帮的。因为两人关系特殊,相互间比较熟,马洪军开口向许向前索要钱款比较直接。
“我一定程度上算是许向前的老师,平时有事向他要钱相对好开口。”马洪军事后供述。
“因为马洪军是林职院院长,两人平时关系好,他对我的公司比较关照,我也愿意给他钱。”许向前事后说。
就这样,2006年至2014年马洪军先后六次开口向许向前索要人民币合计30万元。马洪军每次向许向前开口就是需要用钱,但从来没有提还钱的事。
如果说向许向前开口要钱是细水长流、积少成多的话,那么,马洪军向另一名金主开口索贿则是不开口则已,一开口惊人。2006年12月,云南某建筑公司垫资承建了林职院学生宿舍建设工程(二期)项目。2007年4月,该建筑公司又垫资分包了林职院教学楼工程项目。2007年7月,该公司老总刘正泉找马洪军催要工程款,马洪军以需要交付购房尾款名义向其索要20万元。2009年11月,马洪军以急用钱为由打电话向刘正泉索要20万元,先后2次合计40万元。
马洪军作为林职院的院长,确实在拨付工程款方面具有话语权。据林职院规划处处长刘源证实,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其任规划办副主任期间,林职院项目工程款需经马洪军签字同意后,才能由计财处向施工单位拨付。2013年,其任规划处处长后,林职院项目工程款须由马洪军召集行政办公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方可拨付。
充当“救火队员”,借工作调动揽金
周正平与马洪军相熟。2012年6月,林职院对外公开招聘正式工作人员。周正平的女儿周婷婷报考林职院在编教师岗位,因笔试和面试成绩都是该岗位第二名没有被录用,落榜后的周婷婷闷闷不乐。
面试结束当天,周正平约马洪军在林职院大门口西江月酒楼吃饭。酒足饭饱后,周正平试探性地问马洪军:“林职院能否增加一个名额,让周婷婷进入林职院工作。”马洪军答应争取,周正平当时送给马洪军人民币3万元。
收了钱的马洪军果然充当起了“救火队员”的角色。2012年8月10日,马洪军主持召开林职院党委会议,讨论通过林职院关于增加岗位名额录用数名人员到林职院工作的事宜。周婷婷“恰好”就是其中一名补录的人员,一个月后,周婷婷被补充录用到林职院工作。
2016年,丽江市某局副局长钱学兵告诉自己女儿钱睿睿,说自己请人帮忙将其调到林职院工作。果然,当年“五一”过后,钱睿睿就顺利地被借调到林职院计划财务处工作,并于当年12月底正式办理了调动手续。
钱睿睿能够顺利调动工作,幕后的功臣也是马洪军。2016年上半年,钱学兵通过周正平找到马洪军,请其协调把女儿钱睿睿从丽江古城区总工会调到林职院工作,并承诺可以给其60万元的协调费。
当年11月,马洪军以借款为名向周正平索要人民币20万元。马洪军之所以敢于直接开口向自己并不熟悉的周正平要钱,是因为彼时钱睿睿的调动事宜已基本办妥。果然,一个月后,钱睿睿顺利调入林职院工作。
因他人不实举报案发,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
2018年3月23日马洪军被云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6月13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马洪军犯受贿罪,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马洪军的案发可以说是“歪打正着”,颇具戏剧性。据案卷资料显示,马洪军的案发系他人提供举报线索引发。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后,经查证发现举报内容并不属实。在调查期间,马洪军主动供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至2016年12月,马洪军在担任林职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新河公司、中天公司等企业和许向前、周正平等人在工程款拨付、土地租赁、服装采购、学院教师聘用、录用和个人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或索要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161万元。马洪军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并退缴了全部涉案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洪军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已退清了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对其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马洪军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清了全部受贿所得,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019年6月28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马洪军受贿一案判决结果:被告人马洪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马洪军退缴的赃款16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本案除马洪军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