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部门及全校师生员工:
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内的养狗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正常生活与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的环境卫生与公共秩序,根据《永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和《零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民日常行为的通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校园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严禁校外人员携带任何犬只进入校园。
三、严禁在校学生饲养或携带任何大小犬只进入校园。
四、校内职工及家属饲养的观赏犬、宠物犬,应持有动物防疫机构(畜牧水产局)发放的犬只免疫证明,在获得批准颁发《犬只准养证》和犬牌后,方可准养。
五、禁止校内职工及家属散养犬只,携犬外出必须拴犬链(绳),绳长1.5米内,并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六、禁止携狗进入学校办公区、教学区、学生区和公共区; 禁止犬只进入绿化带、草坪等环境区。
七、犬只伤害他人,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八、各单位要教育管理本单位教职工和家属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校内职工及家属在校园内放养犬只、遛狗不听劝阻的,保卫处将对犬只进行当场收缴或立即处置,给予养犬人校内通报,并纳入所属单位年度综治维稳工作考评。
九、师生发现校内有放养犬只、遛狗及无主狗出入等现象,有权对违反养犬规定的人员进行监督。在犬只对人身构成威胁时,有权进行处置,并及时与校园110(6381110)联系。
保 卫 处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