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凡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教职员工,必须填写《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关附件。
请各单位通知本单位教职员工于2016年3月24日前,将申报资料报送计财处321办公室,并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也可到永州市冷水滩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冷水滩区梅湾路120号华丰华天酒店附近)自行申报,申报时请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及复印件(A4);也可写委托授权书请他人代为申报,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A4)。
申报中如有疑问,请咨询计财处范学宁,联系电话:6381273。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表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