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脚步逐步加快,公民法治意识明显增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数量逐年增多,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规范导致的投诉数量和因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不规范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数量也明显增多。省财政厅曾于2012年出台了《湖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湘财购﹝2012﹞14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规范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程序。但《工作规范》已因超过5年有效期而失效,且部分规定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冲突,不再具有操作性。因此,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以下简称《94号令》)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规范调查取证和质证的程序
《94号令》规定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操作规程》在此基础上对调查取证和组织质证的程序做出了细化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笔录》、《参与质证通知书》、《质证笔录》等参考文本。
二、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
依据《94号令》第十三条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时,未向供应商释明拒收的原因,导致供应商直接投诉或举报到财政部门,使得本应在质疑答复阶段得到有效化解的矛盾未能及时化解,影响采购工作效率。因此《操作规程》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函,供应商提交质疑函的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增加质疑函形式要件审查和补正程序
《操作规程》在《94号令》规定的质疑答复程序基础上,增加了质疑函形式审查程序。《94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答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法律意识不强的供应商在提起质疑时,经常有形式要件不满足的情形(如质疑函署名不规范、提交质疑函的人员非法定代表人且无授权委托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供应商提交质疑函不合法为由直接拒收质疑函,供应商转而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又以未经依法质疑驳回投诉。出现前述情形时,不利于化解纠纷,也不利于及时纠正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在《操作规程》中,设置了形式审查程序,质疑函形式要件不满足的,先对其质疑函形式要件进行答复,待质疑供应商补足形式要件后再对质疑函内容进行答复。
四、明确财政部门邮寄送达文件时需通过邮政局邮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因此《操作规程》要求财政部门以邮寄形式送达文件时,应当通过邮政局邮寄,不得通过顺丰等快递公司邮寄国家机关公文。
《操作规程》的出台,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和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提供了更规范的依据、更细化的指导,为湖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的优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